本會為非營利事業團體,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消防、變更使用...等,皆有專人竭誠為你服務!希望能夠促進建築物專業檢查知能,協調同業關係,協助政府推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之相關業務,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Tel:06-2932598 FAX:06-2992064
2016年5月2日 星期一
2015年7月1日 星期三
2015年3月13日 星期五
敬悼!本會 理事 蘇秋木先生對本會貢獻及付出,敬請各位理監事參加公祭捻香告別儀式
本會理事 蘇秋木 先生於民國104年3月3日 壽終正寢,謹訂於民國104年3月19日星期四上午 9點30分於台南市殯葬管理所明德廳舉行公祭捻香告別儀式。請各位理監事屆時撥冗參與公祭。
以表達對本會貢獻及緬懷追思之意。(時間及地點詳訃文)
以表達對本會貢獻及緬懷追思之意。(時間及地點詳訃文)
2015年2月28日 星期六
聲明啟事
~聲明啟事~
1.吳博貴先生非本會會員,在本會無任何相關職務及業務往來,亦非本會"總幹事",爾後如有發現持有本會名片招攬業務等行為,概予本會無關,並煩請通知本會究辦,特此聲明!
2.請本會會員注意!吳博貴先生並不具有本會任何職務及往來關係,請各位會員(會員代表)轉知所屬代表注意!如遇到該員請注意自身言行舉止!
1.吳博貴先生非本會會員,在本會無任何相關職務及業務往來,亦非本會"總幹事",爾後如有發現持有本會名片招攬業務等行為,概予本會無關,並煩請通知本會究辦,特此聲明!
2.請本會會員注意!吳博貴先生並不具有本會任何職務及往來關係,請各位會員(會員代表)轉知所屬代表注意!如遇到該員請注意自身言行舉止!
2015年1月19日 星期一
2014年6月29日 星期日
本會與嘉南藥理大學合作,規劃安全檢查學分學程課程,已獲教育部通過!
首開先例~開創未來!全國第一所大學獲教育部通過~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安全檢查學分學程"大學~~"嘉南藥理大學"
嘉南藥理大學~安全檢查學分學程規劃內容如下:
「安全專業檢查學分學程」課程特色
嘉南藥理大學~安全檢查學分學程規劃內容如下:
「安全專業檢查學分學程」課程特色
2013年12月8日 星期日
本會與全聯會聯合尾牙宴,敬邀各單位長官及會員參加
又是新的一年到來,承蒙 各位長官、業界前輩以及各位會員先進在過去一年所給予的支持與愛護,謹此致以十二萬分之謝忱。時值歲暮,本會謹訂於民國103年1月11日(星期六)晚上17點30分入場,18點開席,於伍角船板(台北市內湖路一段32巷8號)聯合舉辦尾牙餐宴、摸彩及歡唱等娛樂活動,屆時敬請共襄盛舉,並蒞臨指導。
中華民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理事長劉進明
台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技術人員學會 理事長劉進明
台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 理事長林俊秀
桃園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 理事長邱玉煇
台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 理事長謝宜璋
高雄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 理事長曹坤銘
暨全體理監事 聯合敬邀
中華民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理事長劉進明
台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技術人員學會 理事長劉進明
台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 理事長林俊秀
桃園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 理事長邱玉煇
台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 理事長謝宜璋
高雄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 理事長曹坤銘
暨全體理監事 聯合敬邀
2012年4月21日 星期六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公會捐10萬作無障礙設備基金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台南市政府委託台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宣導,該公會同時捐贈10萬元,做為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市議員莊玉珠見證,肯定該公會拋磚引玉,也期待業者共同為無障礙目標努力。
市府工務局強調,辦理建物公共安全檢查主要為促進建築物合法使用,其宣導對象為H類校外宿舍、B類商場、飲酒店業、KTV、卡拉OK、餐廳等,宣導重點包括公安申報、室內裝修、消防檢修申報等法令。
市議員莊玉珠和李文正都強調公共安全的重要性,在經濟條件不佳的情況下,預防勝於治療,不能因為建物安全的疏忽,而造成更大的損失或遺憾。
台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謝宜璋代表該公會捐贈10萬元,做為台南市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以辦理無障礙環境改善相關業務費用。謝宜璋表示,無障礙環境亦屬建築物公共安全範疇,是全面性、大眾性的服務。
台南市政府委託台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宣導,該公會同時捐贈10萬元,做為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市議員莊玉珠見證,肯定該公會拋磚引玉,也期待業者共同為無障礙目標努力。
市府工務局強調,辦理建物公共安全檢查主要為促進建築物合法使用,其宣導對象為H類校外宿舍、B類商場、飲酒店業、KTV、卡拉OK、餐廳等,宣導重點包括公安申報、室內裝修、消防檢修申報等法令。
市議員莊玉珠和李文正都強調公共安全的重要性,在經濟條件不佳的情況下,預防勝於治療,不能因為建物安全的疏忽,而造成更大的損失或遺憾。
台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謝宜璋代表該公會捐贈10萬元,做為台南市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以辦理無障礙環境改善相關業務費用。謝宜璋表示,無障礙環境亦屬建築物公共安全範疇,是全面性、大眾性的服務。
2012年4月11日 星期三
2012年1月16日 星期一
2011年12月24日 星期六
2011年11月9日 星期三
2011年8月31日 星期三
2011年8月5日 星期五
2011年1月22日 星期六
2011年1月11日 星期二
縣市合併 未完成修法配套前 工、商業團體之因應措施~
有關工、商及教育團體等於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升格為直轄市,依據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0990704202號函說明,相關法案未完成修法配套前的因應措施,因目前全案尚在立法院審議中,待完成修法程序後再依法辦理。
內政部表示,為因應99年12月25日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擴大參與會務,同時配合經濟部對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毋庸再行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規定,一併將有關「證照」條文予以修正為「證明文件」,爰修正「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及「教育會法」等部分條文以符實際,本案刻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中。
惟99年12月25日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完竣,為免影響團體組織運作,上揭3法未通過修正前,合併升格之直轄市、縣(市)職業團體,於未完成合併前,仍應依現有法令規定辦理及維持現有體制:
一、現行職業團體名稱及理事、監事名額不變。
二、理事、監事任期屆滿後應如期辦理改選;惟同一區域之直轄市、縣(市)職業
團體倘有合併意願者,可辦理合併。
三、未完成合併之直轄市、縣(市)職業團體仍應依現行法令規定:縣(市)公會
加入台灣省聯合會、直轄市公會加入全國聯合會為會員,未完成合併前縣
(市)職業團體不得單獨加入全國聯合會為會員。
內政部指出,有關本案將俟相關修法配套完成法定程序後再另行轉知辦理。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內政部表示,為因應99年12月25日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擴大參與會務,同時配合經濟部對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毋庸再行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規定,一併將有關「證照」條文予以修正為「證明文件」,爰修正「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及「教育會法」等部分條文以符實際,本案刻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中。
惟99年12月25日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完竣,為免影響團體組織運作,上揭3法未通過修正前,合併升格之直轄市、縣(市)職業團體,於未完成合併前,仍應依現有法令規定辦理及維持現有體制:
一、現行職業團體名稱及理事、監事名額不變。
二、理事、監事任期屆滿後應如期辦理改選;惟同一區域之直轄市、縣(市)職業
團體倘有合併意願者,可辦理合併。
三、未完成合併之直轄市、縣(市)職業團體仍應依現行法令規定:縣(市)公會
加入台灣省聯合會、直轄市公會加入全國聯合會為會員,未完成合併前縣
(市)職業團體不得單獨加入全國聯合會為會員。
內政部指出,有關本案將俟相關修法配套完成法定程序後再另行轉知辦理。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2010年9月28日 星期二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建設及產業管理處
公司或商業申請登記後依法應加入商業同業公會
刊登日期:2010/9/24 上午 11:12:16
內 容:
公司或商業申請登記後依商業團體法〈簡稱:本法〉規定,基於「業必歸會」精神應加入其主要經營項目之商業同業公會,適用本法第8條文規定內容如下:
第八條(商業同業公會之設立)
在同一縣(市)、直轄市或全國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同業公司、行號達五家以上者,應組織該業商業同業公會
公司或商業申請登記後未依本法之規定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商業同業公會,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商業,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本府社會處〉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依本第63條規定處罰,條文內容如下:
第六十三條(強制入會)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入會,逾三個月仍不入會者,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處分之。
發稿人:建設及產業管理處工商登記科 林詮力 電話:06-3901311
消息來源:台南市政府建設及產業管理處
公司或商業申請登記後依法應加入商業同業公會
刊登日期:2010/9/24 上午 11:12:16
內 容:
公司或商業申請登記後依商業團體法〈簡稱:本法〉規定,基於「業必歸會」精神應加入其主要經營項目之商業同業公會,適用本法第8條文規定內容如下:
第八條(商業同業公會之設立)
在同一縣(市)、直轄市或全國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同業公司、行號達五家以上者,應組織該業商業同業公會
公司或商業申請登記後未依本法之規定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商業同業公會,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商業,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本府社會處〉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依本第63條規定處罰,條文內容如下:
第六十三條(強制入會)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入會,逾三個月仍不入會者,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處分之。
發稿人:建設及產業管理處工商登記科 林詮力 電話:06-3901311
消息來源:台南市政府建設及產業管理處
2010年9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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