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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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建設及產業管理處



公司或商業申請登記後依法應加入商業同業公會


刊登日期:2010/9/24 上午 11:12:16



內  容:



  公司或商業申請登記後依商業團體法〈簡稱:本法〉規定,基於業必歸會精神應加入其主要經營項目之商業同業公會,適用本法第8條文規定內容如下:

第八條(商業同業公會之設立)

在同一縣(市)、直轄市或全國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同業公司、行號達五家以上者,應組織該業商業同業公會

公司或商業申請登記後未依本法之規定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商業同業公會,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商業,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本府社會處〉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依本第63條規定處罰,條文內容如下:


第六十三條(強制入會)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入會,逾三個月仍不入會者,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處分之。


發稿人:建設及產業管理處工商登記科 林詮力 電話:06-3901311



消息來源:台南市政府建設及產業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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