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2日 星期一

補習班、安親班等類組場所本年度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業輔導之教學之場所,使用項目例舉:如補習(訓練)班教室、兒童托育中心(安親、才藝班)等類似場所,於本年度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將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由於本年度已屆年終,倘若有應申報而尚未申報場所,應積極把握時效,儘速委託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辦理,以免遭建築法規處罰。

發稿人:公共工程處建築管理科卜少光 電話:06-3901383

消息來源:台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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