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5日 星期五

關於建築物供作H-1類組之宿舍使用應如何認定,及其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等相關事宜乙案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1-11-21


內政部100.11.21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809900號函



一、按本部100年9月1日台內營字第1000806985號令修正發布(同年10月1日施行)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第1項附表一及第2項附表二規定,「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歸屬H-1類組,其使用項目舉例如「‥民宿(客房數6間以上)、宿舍‥等類似場所」;「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歸屬H-2類組,其使用項目舉例如「‥集合住宅、住宅、民宿(客房數5間以下)‥等類似場所」。另關供作H-1類組使用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每2年申報1次;樓地板面積未達300平方公尺以上者,則每4年申報1次,前揭所列應辦理檢查申報之建築物類組及規模,含括供公眾使用及本部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附表一(備註欄第1點)明定在案。



二、至於本案所詢「‥以一般住宅、集合住宅單元、農舍等形式隔間裝修,租與學生或一般上班人士‥如何認定該建築物使用類組及其應否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乙節,對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規及權責認定有提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事實而通報之場所,主管建築機關自得命其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據本辦法有關H-1類組之規定,定期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及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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