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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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內政部99.5.24台內營字第0990803552號令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B3酒吧(無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料之場所)、小吃街等,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應於每年申報一次。現已修正依內政部99.12.2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810206號函,面積未達300平方公尺以上者(上述酒吧)仍應於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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