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2日 星期五

營業場所安全檢查不合格 張貼不合格標章 臺北市政府:預計 5 月 1 日開始執行

為確保臺北市各營業場所的公共安全,臺北市長昨(二十)日表示,未來將成立專職的聯合稽查小組,除了稽查民眾檢舉的營業場所外,聯合稽查小組也將對各營業場所進行不定時稽查的工作,只要一查到營業場所的公共安全不合格,就要在營業場所的明顯位置貼上不合格標章,並且上網公告不合格的營業場所,預計五月一日開始執行。


市長同時強調,會針對消防、建築管理、商業登記等稽查不合格的夜店、餐廳、KTV等,張貼不合格標章,除了從嚴查察和要求改善外,也會加強對業者公共安全的教育宣導工作。參照臺北市政府維護公共安全督導會報設置要點第2點各項規定,臺北市政府維護公共安全督導會報職掌有關維護公共安全政策訂定及法規整備研議事項以及協調並檢討各機關維護公共安全的執行成效,針對有缺失或待改進事項加強管制追蹤。


此外,臺北市政府也表示,不合格標章會因為業者消防、建築管理的違規項目不同而張貼不同違規項目的標章,等到業者改善,經過複檢合格後,才能將不合格標章取下。另外,不合格標章上會載明不可任意移除,業者不可自行拿掉不合格標章、或移到不明顯的地方。至於不同的公共安全檢查項目,張貼標準也不同,消防部分,會先要求一個月內限期改善,若期限內仍未改善,馬上開罰且張貼不合格標章。而建築管理部分,會當場開罰且立即張貼不合格標章。



參照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同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的構造與設備。另為維護公共安全,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規定,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的非供公眾使用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

消息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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