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9日 星期五

內政部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基準」第一點、第三點、第十點規定及第六點附表

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台內營字第0990806502號



 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基準」第一點、第三點、第十點規定及第六點附表,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基準」第一點、第三點、第十點規定及第六點附表



部長 江宜樺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基準第一點、第三點、第十點及第六點附表修正規定



一、內政部為執行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二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事項,特訂定本基準。



三、具有第二點規定資格者,得備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講習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乙份,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專業檢查人認可證。但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免備具結業證書;非經領有專業檢查人認可證者,不得辦理建築物安全檢查及簽證工作。

前項講習結業證書,指參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舉辦之建築物安全專業檢查人講習結業,並領有結業證書者。

第一項之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專業檢查人應於期限屆滿前,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換發認可證。



十、專業檢查人認可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廢止後,依第三點規定申請認可證者,應重新取得講習結業證書。

 

附表:

專業檢查人檢查簽證項目表



(一)防火避難設施類



項目:

1、防火區劃

2、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3、內部裝修材料

4、避難層出入口

5、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6、走廊(室內通路)

7、直通樓梯

8、安全梯

9、屋頂避難平台

10、緊急進口



具備資格條件:

1、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及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機械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2、專科以上學校建築、營建工程、室內設計、土木工程等相關學系(科)畢業,曾於中央或省(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從事建築管理工作,其服務年資,大學畢業者為三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

3、專科以上學校建築、室內設計等相關學系(科)畢業,並於畢業後具有建築工程經驗,其服務年資,大學畢業者為五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七年。

4、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建築類科考試及格,並於及格後具有五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

5、領有建築、土木等相關技術士資格證者。

6、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者。

7、專科以上學校建築及其相關科系畢業,並領有工地主任結業證書者。



(二)設備安全類



項目:

1、昇降設備/具備資格條件:具基準二、(二)資格或領有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員者。

項目:

2、避雷設備

3、緊急供電系統

4、特殊供電

5、空調風管

6、燃氣設備



具備資格條件:

1、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及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機械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2、專科以上學校建築、機械工程等相關學系(科)畢業,曾於中央或省(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從事建築管理工作,其服務年資,大學畢業者為三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

3、專科以上學建築、機械等相關學系(科)畢業,並於畢業後具有建築工程經驗,其服務年資,大學畢業者為五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七年。

4、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電機、機械類科考試及格,並於及格後具有五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

5、領有昇降機裝修、電氣、機械或空調等相關技術士資格證者。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157/ch02/type2/gov10/num2/OEg.pdf




資料來源: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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