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8日 星期一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90次委員會議議事錄,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事項

摘錄自1000803190次委員會議紀錄(網路核定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90次委員會議議事錄
開會時間:100721(星期四)下午230
肆、臨時動議


一、張委員山輝提議:

(一)有關防火材料產品認證問題(貫穿部耐火材料、防火牆、鋼骨被覆材、裝修耐燃材料類、防火鐵捲門、防火門(窗)…等)。

說明:

1、CNS14514「建築物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試驗法」、CNS12514「建築物構造部分耐火試驗法」、CNS6532「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CNS14705「建築材料燃燒熱釋放率試驗法-圓錐量熱儀法」、CNS 14803「建築用防火捲門耐火試驗法」、CNS 14815「建築用防火固定窗耐火試驗法」等之測試流程,皆由廠商逕行送樣,國內相關測試單位僅對測試物件提出測試報告。測試前沒有產品認證的程序,申請測試廠商很容易拿其他廠牌產品但貼自己品牌商標魚目混珠送測,市場上亦沒有後市場管理機制。因為廠商間價格競爭與偷工減料,市售防火產品往往會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反淘汰現象。

2、美國執行UL1479「貫穿部阻火系統耐火測試」、UL263「建築物構造部分耐火試驗法」、UL723「建材之表面燃燒性試驗法」、UL10C「防火門耐火試驗法」與大陸執行阻燃產品型式認可之測試流程,兩者在測試前均會到生產工廠執行廠驗與抽樣程序後,再進行相關測試;如此,測試產品較不易有貼牌等造假情形發生。測試合格產品上市後,美國UL公司每季會不定期至生產工廠或市場進行抽樣檢驗,若檢驗不合格,則撤銷其產品認證證書,作為其產品認證後市場管理的機制。

3、建議國內防火阻燃產品應比照美國UL產品認證流程,建立產品認證與健全後市場管理機制,尤其防火阻燃產品攸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應加重生產廠商的罰則與刑責,確保消費者的權益。

決議:請內政部邀集經濟部開會研商,並提報下(191)次委員會議。

(二)有關目前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存在的問題。

說明:

1、目前營建署「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中規定有特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檢查簽證,因囿於人力與專業限制,往往檢查流於形式,並沒有確實落實檢查內容。例如查驗內部裝修防火材料項目,檢查人員往往只看有沒有使用防火塗料、該防火塗料有沒有國內相關單位檢測報告,並沒有進一步去查核該建築物內部裝修面積應使用多少防火塗料方為合理塗覆量?雖然內政部營建署建管字第0940000919號函要求各地方政府落實安全檢查,但目前亦僅有台北市政府訂有較具體的安全檢查措施--「台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採用防火塗料施工過程紀錄表」。而美國在建築物室內裝修採用防火塗料施工過程紀錄,有嚴謹的簽證制度,責任明確。

2、建議全國各地方政府能比照台北市政府制定實施「建築物室內裝修採用防火塗料施工過程紀錄表」,並落實建築物安全檢查,以保障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

決議:請內政部營建署將辦理情形一併提報下(191)次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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