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7日 星期二

內政部江宜樺前部長,尚未完成的功課~餐廳納入無障礙法規

依稀還記得去年(100年)年初,一群輪椅使用者聚集在出入口有台階的速食店前,突顯著無法進入餐廳用餐的窘境,時間過的很快,一年過去了,身障者與身障團體努力爭取餐廳應納入無障礙法規的成果,卻讓我們不甚滿意。


在速食店事件發生後,各大媒體刊登了時任內政部部長的江宜樺先生,承諾將在一年內完成相關修法作業,並讓餐廳一樓比照便利商店,規定設置相關無障礙設施;但在營建署一年內的會議過程中,身障者與身障團體的訴求卻在縣市政府表達「考量實際狀況、執行人力不足」等聲音中,被迫妥協了。


100年1月21日第一次在營建署會議中討論是否應該將餐廳納入法規的適用範圍,但是與會者表示餐廳並無主管機關、數量眾多、改善經費龐大…,實在不宜一時之間就下定論,所以決議由殘盟邀請相關團體,就實際需求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研商。殘盟在2月15日找了21名身障者、團體代表、專家學者、政府代表等共同討論,就餐廳的面積規模、用餐座位數、類型、資本額、連鎖業者等層面思考,應該如何對納入無障礙法規的餐廳進行定義,也提出一些對於餐廳進行無障礙改善的建議,而與會者一致同意,應將餐廳納入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只是規模大小、類別及應設置之無障礙設施項目則須要再行討論。

殘盟將民間團體的討論共識送交給營建署後,營建署在5月25日召開的會議中,提出了「餐廳位於地面層或3樓以下各樓層面積達300平方公尺以上」才納入法規中的提議,且只規定應設置無障礙通道,而由管理單位依狀況自由設置廁所與昇降設備。殘盟首先對於為什麼要將面積規定在300平方公尺以上才納入法規提出疑問,營建署說明是因為現行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餐廳僅規定在300平方公尺以上者才須進行檢查,所以現行已經有資料庫可查詢,但是若是將規模往下調整,縣市政府必須要派員進行全面調查,且調查後必須要通知不符合者進行改善,以目前縣市建管人力不足與不穩定的狀況,勢必會造成各縣市政府執行上的壓力與負擔。

殘盟接續對於樓層限制的規定表達反對,也建議應該不論面積規模都要設置無障礙通路,並再依面積大小考量設置無障礙設施,如100平方公尺以上者須設置廁所、500平方公尺以上者須設置昇降設備,至於改善有困難的餐廳則應提出替代改善方案。但營建署認為應該逐步推動,若是一次要求完全改善,可能造成業者反彈,如果不限規模的餐廳均要納入法規,勢必會衝擊許多屬經濟弱勢的餐廳經營者。在無法達成共識的狀況下,決議將營建署草案與殘盟意見行文給各縣市政府,請縣市政府說明執行困難,並限期回覆,再另召開會議討論。

在營建署等待各縣市政府回覆意見的同時,殘盟內部於7月6日召開無障礙委員會再次討論訴求,考量實際改善限制與使用者需求,提出位於一樓及現已有無障礙通路可通達至其他樓層的餐廳,應規定要設置無障礙通路,而200平方公尺以上的餐廳則規定應設置無障礙通路、無障礙廁所,500平方公尺以上的餐廳則除了設置無障礙通路、無障礙廁所外,則須再設置昇降設備,改善有困難的餐廳則提須出替代改善方案,由縣市諮詢審查小組認定。

經過了3個多月的意見蒐集,營建署終於將縣市政府的意見彙整完畢,並於9月7日召開餐廳的專案會議。在縣市政府回覆的意見中,以營建署提議「300平方公尺以上餐廳」納入法規的佔大多數,也有少數縣市甚至希望以500平方公尺以上的餐廳再納入法規,或是無特別意見,更有7個縣市根本未回覆。在這樣的情形下,殘盟雖然強烈說明於7月討論出的訴求,仍不得不接受先以300平方公尺以上的餐廳優先納入法規的決議,而對於餐廳內無障礙廁所、昇降設備的設置原則,因為尚無法達成共識,則決議由殘盟研擬具體意見後,於下次會議再議。

在9月20日殘盟找了脊髓損傷者聯合會、視盟與台北市行無礙協會開了一個小型討論會,會中就執行層面、使用者需求與國外作法做了多方的討論,提出了屬於建築物使用類組B-3組的餐廳,且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者,須規定應設置無障礙通路、無障礙廁所,昇降設備則視狀況自由設置,至於改善有困難者,則交由縣市個別認定。而考量到300平方公尺以上的餐廳其實是屬於規模較大的用餐場所,身障者於日常生活中經常造訪的仍是以小規模的餐飲場所為主,因此也建議營建署應該在規定修正公告後的5年內,也將300平方公尺以下的餐廳也納入法規中。

12月30日,就在一年內完成修法的承諾即將到期之際,營建署召開了最後一次討論會議,會議決議將300平方公尺以上的餐廳納入公共建築物的適用範圍,也就是說,既有在300平方公尺以上的餐廳必須在法規公告後,符合無障礙法令的規定,至於要設置哪些無障礙設施,因為配合營建署正在進行既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原則的研修規劃,則留待相關研修會議再行討論。除了既有300平方公尺以上的餐廳納入無障礙法令外,營建署也已研擬未來的新建建築物均應全面無障礙化(除部分排除),現已進入法制作業程序,換句話說,在新的無障礙法令修正通過後,新建的餐廳就一定須符合無障礙規範。

長達一年的努力爭取,對於能促成新建建築物均全面無障礙化的規定感到欣慰,因為不會再有建築物會被排除在應設置無障礙設施的適用範圍外,也不會再發生因為建築物使用目的變更,而須要於建築物完工後才做無障礙改善而耗費大筆經費的情形,但是對於既有建築物的無障礙改善,不只是針對餐廳,或是其他類型的建築物,仍是此任、未來內政部部長應該持續完成的功課,也是我們要不斷督促政府與努力的工作目標。

一、本案緣於100年1月6日殘盟、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函請營建署將餐廳增列為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以及100年1月9日身心障礙者爭取進入麥當勞速食連鎖餐廳用餐之事件等事由,故營建署將餐廳是否納入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一案,排入100年1月21日「研修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相關條文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之討論提案中。





二、於100年1月21日營建署第5次專案會議的討論過程中,營建署提議以5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納入法規為原則進行討論,與會者對於餐廳是否納入法規多認為不宜倉卒下定論,除須考量民間業者之改善現況外,亦應與關心此議題之身心障礙者與團體廣泛溝通討論,故決議由殘盟邀請身心障礙團體召開民間討論會,再將會議結論送交營建署,供專案小組研修法令之參考。





三、殘盟於100年2月15日廣邀身心障礙者與身心障礙團體召開民間討論會,決議應將餐廳納入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至規模大小、類別及應設置之無障礙設施項目再行討論,並請營建署向經濟部及各地方縣市政府索取目前已做營業或公司登記的餐廳等相關資料。





四、營建署於100年3月21日召開「研修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相關條文專案小組第6次會議」,營建署對於餐飲場所是否納入公共建築物一案,研擬了餐飲場所無障礙設施設置之訂定原則:「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3組,其位於地面層或3樓以下各層合計使用樓地板面積達300平方公尺以上者。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為必要設置;廁所盈洗室及昇降設備為自由設置。」,但因時間因素,本次未討論,將留待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再行討論。




五、營建署於100年5月25日召開「研修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相關條文專案小組第7次會議」,依據上次研擬原則針對餐飲場所無障礙設施設置之規定進行討論。殘盟出席代表提出,建議餐飲場所不論規模都應設置無障礙通路、100平方公尺以上者須設置廁所、500平方公尺以上者須設置昇降設備,而改善有困難者應提出替代改善方案等等訴求。但營建署認為應該逐步推動,故將營建署草案與殘盟意見行文給各縣市政府,請縣市政府說明執行之困難,並限期回覆,再另召開會議討論。







六、殘盟無障礙環境推動委員會於100年7月6日第一次會議中提出「有關餐廳是否納入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一案,並再次修正訴求,如下。



一、 餐廳定義:依法取得營業(稅籍)登記之餐飲空間。

二、 餐飲場所無障礙設施設置之原則:

(一) 位於一樓及現已有無障礙通路可通達至其他樓層之餐飲空間,應必要設置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

(二) 樓地板面積達2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飲空間

1. 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

2. 用餐空間:應有無障礙通路可通達。

3. 廁所:廁所盥洗室為必要設置,如同一棟大樓或平行距離50公尺內有廁所盥洗室可使用,亦可;設置規模可供輪椅使用者進出與開關門(若因環境限制,不需完全依照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規範設置)。

(三) 樓地板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飲空間

1. 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

2. 用餐空間:應有無障礙通路可通達。

3. 廁所:廁所盥洗室為必要設置,如同一棟大樓或平行距離50公尺內有廁所盥洗室可使用,亦可;設置規模可供輪椅使用者進出與開關門(若因環境限制,不需完全依照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規範設置)。

4. 昇降設備

(四) 改善有困難者:提具替代改善方案,由縣市諮詢審查小組認定。


七、營建署於100年9月7日召開「研商餐飲場所是否納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之公共建築物範圍會議」,殘盟提出了無障礙委員會於7月6日所決議的訴求,但出席的縣市代表多表示因為地方政府執行人力因素,以及考量實際使用強度與使用模式,希望能從300平方公尺以上的餐廳先行推動,再逐步修正。因此營建署決議將建築物使用類組B-3餐飲場所組別且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者以上納入適用範圍。殘盟原則同意可接受總樓地板面積訂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但有關無障礙廁所、昇降設備之設置原則,因為本次會議無法達成共識,決議由殘盟研擬具體意見後,下次會議再議。



八、殘盟於100年9月20日邀請中華民國脊髓損傷者聯合會、中華視障聯盟與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等團體再次研商,針對執行層面與使用者需求再次擬定一訴求,並行文給營建署。訴求如下:




1.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3組,其各層合計使用樓地板面積達300平方公尺以上者,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廁所盥洗室為必要設置;昇降設備為自由設置。若無法設置或改善有困難者,可提具替代改善方案,由縣市諮詢審查小組認定。有關用餐空間雖非屬建管範疇,仍建議營建署可以附錄方式訂定規範,以供參考。相關規定自公告日後開始實施。



B-3組

1. 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包括啤酒屋)、小吃街等類似場所。

2. 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等類似場所。





2. 為促使能朝全面無障礙化之方向邁進,訂定於相關規定公告後之5年內,G-3組亦應納入(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等類似場所。)。



九、營建署於100年12月30日召開「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相關條文修正草案會議」,確認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將新增B-3類組與B-4類組一般旅館,至於應設置之無障礙設施則未在此條文中明定,而是待研擬「已領有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中再做討論與訂定。



十、營建署於101年1月30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之預告修正,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下(詳可參閱行政院公報網或營建署網站):



1. 明定新建建築物均應全面無障礙化(除部分排除)。

2. 規定無障礙通路應通達之空間。

3. 規定無障礙樓梯、無障礙廁所盥洗室、無障礙浴室、輪椅觀眾席位、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客房之設置數量。

4. 修正公共建築物(既有建築物)之適用範圍,新增餐飲場所與一般旅館,並刪除條文中「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種類」。(應設施之設施將移至「已領有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訂定)

(本文作者:殘障聯盟專員汪育儒)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