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4日 星期日

內政部通過「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修正草案,提升建物防火性能及維護公共安全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2-03-02


內政部於昨(1)日部務會報通過「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修正草案,以供未符合現行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依據,維護公共安全。


內政部表示,鑑於臺北市白雪大旅社之火災事故,檢討災害擴大之主因為火煙跨越樓層,直通樓梯未能區劃,使得原應為避難路徑之直通樓梯成為災害擴大路徑。為防止火煙跨越樓層,兼顧確保避難路徑之安全,對於原有合法建築物未能符合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通達3層以上、5層以下之各樓層,直通樓梯應至少有1座為安全梯之規定,因考量小規模建築物增設1座安全梯實務上較困難,本次本辦法之修正,新增得以改善其鄰接直通樓梯之牆壁應具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其出入口應裝設具有1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窗替代之規定,以減緩火災發生擴及直通樓梯,提升防火避難性能。


同時,對於類似酒店及KTV、旅館、供醫療照護場所等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或有行動遲緩避難弱勢者之場所,其設置之避難器具有不符現行規定者,要求應依現行規定改善,以提升避難設備、增加避難途徑,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聯 絡 人:謝偉松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682

發稿單位:建築管理組

資料來源: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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