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6日 星期日

內政部修正公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內政部甫於99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並自99年7月1日起施行。對於往年集中於下半年辦理檢查申報,年底容易造成案件塞車之現象,藉由本次修正改採年度四季重新劃分各類組之申報期間,可望獲得改善。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係依據建築法第77條第5項規定之授權,於85年9月25日訂定發布,迄今已逾十年,透過建築物定期檢查申報制度的推展,促使所有權人、使用人善盡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義務,藉以保障公共場所之使用安全,並已發揮相當成效。又鑒於近年申報案件與日俱增,且建築物經專業檢查人實施檢查後常有不合規定須再行辦理改善之情形,爰於該辦法中,除明定其申報程序外,同時增訂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或團體協助辦理申報案件之查核及複查事務之規定,以縮減作業時程。另關建築物經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結果,有不符規定須提具改善計畫者,於本辦法中增訂申報人提具改善計畫書及主管建築機關對其查核之處理方式,俾使申報人能在專業人員的協助下,順利完成各檢查項目的改善措施,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資料來源:營建署建築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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