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1日 星期二

縣市合併 未完成修法配套前 工、商業團體之因應措施~

有關工、商及教育團體等於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升格為直轄市,依據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0990704202號函說明,相關法案未完成修法配套前的因應措施,因目前全案尚在立法院審議中,待完成修法程序後再依法辦理。



內政部表示,為因應99年12月25日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擴大參與會務,同時配合經濟部對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毋庸再行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規定,一併將有關「證照」條文予以修正為「證明文件」,爰修正「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及「教育會法」等部分條文以符實際,本案刻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中。



惟99年12月25日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完竣,為免影響團體組織運作,上揭3法未通過修正前,合併升格之直轄市、縣(市)職業團體,於未完成合併前,仍應依現有法令規定辦理及維持現有體制:



一、現行職業團體名稱及理事、監事名額不變。

二、理事、監事任期屆滿後應如期辦理改選;惟同一區域之直轄市、縣(市)職業

團體倘有合併意願者,可辦理合併。

三、未完成合併之直轄市、縣(市)職業團體仍應依現行法令規定:縣(市)公會

加入台灣省聯合會、直轄市公會加入全國聯合會為會員,未完成合併前縣

(市)職業團體不得單獨加入全國聯合會為會員。



內政部指出,有關本案將俟相關修法配套完成法定程序後再另行轉知辦理。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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