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轉載]【柯老師公寓講堂(12)】大火再起、公廈公安不安!?

※本文轉載自柯貴勝老師《柯老師公寓講堂》系列文章

台中市在民國84年2月15日衛爾康餐廳大火造成64人死亡、85年2月


17日夏威夷三溫暖大火導致17人死亡、85年2月27日民聲大樓火災造成

13人死亡、94年2月26日金沙百貨大火造成4人死亡,事隔6年後,100年

3月6日ALA PUB夜店大火又造成9人死亡。



  目前公共安全的法令已多如牛毛,很多細節都有法令規範,但發生

事故後,政府動輒談修法恐是逃避責任,其實問題很簡單;在於執行面

未能落實。



  以公寓住宅大廈而言,愈來愈多的建商以豪宅特殊的私密性、安全

性為訴求,竟將各樓層安全門以電子鎖管制,讓住戶以為不相干人士就

不能進入該樓層,就是安全加一等,但造成公寓大廈公共安全的漏洞,

試想;發生火災時,住戶會記得攜帶感應扣逃難嗎?但有些管委會以為

這無所謂,反正每年消防安檢都過關,沒有問題,事實上;公共安全申

報制度分為二種;除消防檢修申報外,還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安全

門擅自裝設電子鎖不屬於消防檢修申報項目,當然安全過關。但在建築

物公共安全檢查就不允許,只是目前只有15樓或高度50公尺以上的住宅

大樓,才強制檢查申報,6~14樓的住宅要等縣市政府公告後,才開始

申報,目前各縣市政府大都未公告,所以很多管委會及住戶才誤認沒有

公共安全顧慮,縣市政府也視若無睹,也未積極宣導,是否又是下一個

公共安全的未爆彈。



  另外;也有些建商以商務住宅、酒店公寓為號召,吸引投資客來購

屋,明明是住宅大樓(H2類組),卻鼓勵投資客經營日租商旅(B4類

組),這些短期出租的房屋,與長期房屋租賃的型態不同,不能一概而

論。交通部也針對「日租型套房」做出解釋;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

八款及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

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

,除合法經營之觀光旅館業及民宿以外,其以不動產租賃方式經營,提

供旅遊、商務、出差等不特定人有日或週之住宿或休息事實而收取費用

營業者,核屬旅館業務之營業行為,應依法取得旅館業登記證,始得經

營。(交通部99年12月29日交路字第0990012444號函),換言之;房

屋出租以「日」或「週」計價者,就屬於旅館業務之營業行為,其建築

物用途也應變更為「旅館」(B4類組)才合法,但大都縣市政府對於這

些散佈在公寓大樓的「城市民宿」視若無睹,未積極宣導,也未取締,

是否又是下一個公共安全的未爆彈?



  建築物公共安全攸關人民生命安全及財產保障,徒法不能自行,政

府應該事先防範,避免業者事先錯誤投資,事後規避關說,管委會也要

積極防範,共同維護安全的居家生活環境。【文/柯貴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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