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安檢不能阻擋大火?


作者【何岫璁】
三月六日凌晨,台中捷克丹尼PUB發生九死十二傷的火災慘劇,這家夜店,五年來二十一次安檢,幾乎都合格。最近一次是二月十七日,也通過檢查。不禁要問,為什麼安檢合格卻有安全疑慮?法規制度是否有修正必要?若無法通盤檢討,徹底就法規、制度、管理等方向修正,這些憾事恐仍難避免。




 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而防火避難等設施則規範在「建築技術規則」;這種教條式法規的設計方式,適用於標準化的一般場所,如新建辦公樓、新建住宅等。但對某些空間或環境條件的場所例如老舊建築物、挑空空間、無塵室、核能發電廠等,則應針對這些場所的火災危險因子、空間用途與特性、火災偵測與報知、人員屬性與人數、避難條件與時間、火災抑制與控制、結構防火、預期火災危害等具體評估後,提出一套完整的設計方案。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是消防設備師的權責,防火避難設施則屬建築師的權責;建築建照核發前建築圖說必須取得主管建築機關的核准,開工前則由消防主管機關負責為消防圖說把關。許多先進國家,結構防火、防火區劃、防火設備、消防安全設備、室內裝修在設計時是整體檢討,而且彼此可有條件的替代。台灣目前這種「各自設計、各自合乎條文」的設計及審查方式,常常因過度設計而提高工程造價,難以設計出經濟且有效的設計成果。



 消防法第七條規定,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士)為之。然而,卻因「消防設備師(士)法」延宕十六年立法未果,執業制度落實成效有限。部分消防工程空有監造簽證之名,缺乏監督管理之實。案件在施工過程中進行隔間調整、裝修變動、面積增減,這些可能危及火災避難安全的變動,無法及時檢討與調整,或是僅考慮法條的設備數量,未重新檢視整體防火工程設計的有效性。如此不僅可能增加修改的重工成本,也可能為加以改善而影響日後使用上的安全。



 消防法第九條規定,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此制度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另外,依建築法訂定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則是針對防火避難設備、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特殊供電、空調風管及燃氣設備等定期檢查。二者法源依據及申報內容並不相同。但民眾真懂得上述二種「安檢」的差異嗎?



 不難想像,民眾為何會有「為什麼安檢合格卻無法確保安全?」的疑問,基層執法人員為何會有「明知充斥危險卻無法可管」的無奈。因為,對於這些「年代久遠」的建築物,它們的確符合相關「消防法規」的規定。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與「捷克丹尼PUB」一樣同屬甲類場所還包括:舞廳、夜總會、理容院、MTV、KTV、酒店、電子遊戲場、旅館、商場、餐廳、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托嬰中心、三溫暖等。當這些場所申請在舊有建築物時,依據建築物當初建照申請時的法規,可能只有一座直通樓梯,走廊通道、防火區劃、防火門、避難通道皆無法符合現行法規規範;此外,常因營業面積未達到法規標準而不需要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因此,針對身處在舊有建築物的甲類場所,政府應重新審視防火安全相關法規是否有必要進行修正。針對防火避難設施無法改善的場所,應該強制要求消防安全設備的建置(如:獨立式偵煙探測器、簡易型撒水設備)以及列為自衛消防編組的重點稽核對象。教條式法規和分流(建築/消防)的審議制度早已不符合國際潮流與社會需求,台灣應積極建立一套完善的性能式法規暨審查制度。(作者為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士)協會理事長)

消息來源: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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