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7日 星期四

營建署建管組研修完成「建築技術規則」增訂建築物設置防水閘門(板)之規定修正草案,以減輕洪水之危害

為減輕颱風、豪雨災害造成國人生命財產之危害,並加強建築物之防洪設計,內政部營建署研擬完成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新增第4條之1修正草案,規定建築物自基地地面起算90公分範圍內,有關地下層通往地面層之出入口、汽車坡道出入口、及地下層突出基地地面之窗戶及開口,應設置防水閘門(板),並提經內政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100年1月24日第47次會議討論通過,預定2月辦理預告修正及後續法制作業程序。
整體治水理念包含上游保水、中游減洪及下游防洪排水等措施。至建築物本體之防洪設計,內政部營建署前依據「積水地區建築物鼓勵設置防水閘門(板)補助作業規範」辦理積水地區建築物出入口設置防水閘門(板)之補助,鑒於該防水閘門(板)之設置確有減輕洪水災害之功能,有必要於建築技術規則研擬全國統一適用之規定,建築物除位於山坡地基地外,「建築物地下層及地下層停車空間於地面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及汽車坡道出入口,應設置高度自基地地面起算九十公分以上之防閘門(板)。」、「建築物地下層突出基地地面之窗戶及開口,其位於自基地地面起算九十公分以下部分,應設置防水閘門(板)。」另由於各地區淹水潛勢、基地條件與排水設施不盡相同,並規定應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視當地特殊環境需求訂定之防洪及排水相關規定。
近年來,由於全球氣候變遷及降雨之時空不平均,加上臺灣河川徑流短及西部沿海地層下陷等因素影響,每遇颱風豪雨,經常造成積水不退等問題,在此籲請民眾在防汛期間,應特別加強建築物防洪及排水工作,特別在易淹水地區建築物之出入口,應主動設置防水閘門(板),以減輕颱風、豪雨所造成的災害。


發 言 人:陳肇琦 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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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謝偉松 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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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單位:建築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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