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1日 星期五

針對台中ALA夜店大火,本會發表幾點看法

           針對近日頻傳重大公安意外如:花蓮東華大學校外宿舍死亡火警、台中喬登丹尼大火造成912傷慘劇,引起社會大眾再度對公安的重視及關切,由於此類重大傷亡事件發生,也引起政府再度對公共安全問題不得不正視,各縣市也展開大規模清查及稽查動作。
            
            政府的建管人力長期不足,加上稽查人員無受過專業訓練或領有證照,無法檢查所有的建築物逃生避難設施,此外,採取行政與技術分離的原則,修訂《建築法》,訂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將管理責任加諸建築物所有權人及使用人身上,並採取主動申報制度。此項修法希望能由專業檢查人負責技術上的檢查,而主管機關負責受理申報,讓所有應檢查的建築物都能得到檢查。

            消防安全設備也跟進採用此一模式,由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委任消防設備師、士進行檢查後申報。為了確保申報的確實執行,還會有抽複查的作為。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自民國 86 年實行以來,至今將屆滿十五年,在這期間,依內政部消防署之統計資料,發現這幾年的火災次數,雖有逐年遞減的趨勢,但人員的傷亡與財物的損失,並無明顯下降,這說明建築物公共安全仍有極大改進空間。再者目前各種娛樂業者為吸引顧客,在取得使用執照後,再度自行室內裝修設計,破壞原有建築物公共安全設施,影響逃生功能,此乃嚴重之問題。

       為什麼此次台中市夜店大火會如此慘烈呢?原因很簡單:「違規使用」。此次大火發生重要因素為業主心態問題,報載該建築物無使用執照,因此檢查「無法可依」,又登記為飲料店,實則賣酒。依建築法ALA應屬於B-3類酒吧(無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料場所),面積大於300平方公尺每年申報一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99.12.2內政部已修正面積小於300平方公尺也要申報),所以,業者自行委託的專業檢查人員,當然是按照「飲料店」實行檢查及申報。那麼,「違規使用」到底是誰負責查核呢?答案是主管機關。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實施之前,常常看見有主管機關以「違規使用」的理由,依照建築法規定對業者實施斷水斷電;但是實施檢查制度後,似乎一切步上軌道,此類新聞畫面就少出現了。



      問題是並未賦予檢查人員認定該場所是否為「違規使用」的權力,也不宜交由檢查人員認定。但是主管機關似乎認為有了檢查制度,就不會有「違規使用」的情形發生了。忘記自己仍是主管機關。在《建築法》第九十一條及九十四條之一,仍有嚴格的處罰規定,甚至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就目前的情形來看,很顯然部分主管機關是「拿著令箭當雞毛」。否則此夜店的營業行為相同,為何報載三年前被斷水斷電,今日仍可繼續經營?反過來說,如沒有違規使用,安檢只是次要問題罷了,針對上述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執行問題,分別以業主、檢查人員、主管機關在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時,所遭遇的問題與困擾,歸納以下三方面加以討論。



一、【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方面:


許多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況下,破壞了建築物原有的防災設施功能,成為危險建築物,如空地或屋頂加蓋、公共道路堆積雜物、室內任意裝修、升降設備老舊、消防滅火器不知更換等等,若災害發生時將造成嚴重的後果。



二、【建築法規定】方面:

依建築法所規定各類建築物,需每年在一定時間、日期內接受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人員或機構的檢查,並完成申報手續,將建築物的健康檢查工作交由檢查人員做診斷,唯恐檢查工作因故有難以實行之虞,以業主、檢查人員、主管機關三種不同角度,分別在使用面、執行管理面,與制度與規範方面討論是否有所衝突,應找出癥結所在,研擬出適當的解決方式。



三、【主管機關執行及督導】方面:

以往是採較被動方式,礙於經費問題無法落實宣導及督導改善,造成業務推動窒礙難行,以往透過行文方式通知業主申報,缺乏整體連貫性,主要工作乃加強公共安全檢查之督導、加強施工管理,減少損鄰事件、推動建築物公共安全法令及常識之宣導教育、針對違法(規)營業場所訂定違法行為認定及配合措施,並加強取締。

            檢查結果不合格項目提具改善計畫,通知業主改善,建築法第七十七條明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提改善計畫案件,應列管追蹤改善情形,逾期未改善者,應限期再行勸、輔導,屆下次申報仍未改善者,不予以收件申報,明定申報人提具改善計畫書及主管建築機關對其查核之處理方式,俾使申報人能在專業人員的協助下,順利完成各檢查項目的改善措施。現在主要問題不是B1或B3的問題,也不是泡棉問題,重要的是政府如何去落實檢查制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才是當務之急,更不是一有重大火災公安事件發生,就大刀闊斧雷厲風行稽查,人民要的是政府如何預防及保障,其出入公共場所之生命及財產安全,期盼這事件能喚醒政府大作為落實相關檢查制度,從此台灣重大公安至此為止,才是人民之福。


1.違反檢查項目內容者提出改善建議,並加強取締。

2.違規營業及使用者,宜由各事業主管機關劃分權限後依法處理。

3.違建無使照部分亦應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範圍。

4.對於未申報之建築物,應予以懲處並強制檢查(強制檢查費用,應另行訂定)以確保公共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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