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建管人力長期不足,加上稽查人員無受過專業訓練或領有證照,無法檢查所有的建築物逃生避難設施,此
消防安全設備也跟進採用此一模式,由所有權人或使用
為什麼此次台中市夜店大火會如此慘烈呢?原因很簡單:「違規使
問題是並未賦予檢查人員認定該場所是否為「違規使用」的權力,也不宜交由檢查人員認定。但是主管機關似乎認為有了檢查制度,就不會有「違規使用」的情形發生了。忘記自己仍是主管機關。在《建築法》第九十一條及九十四條之一,仍有嚴格的處罰規定,甚至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就目前的情形來看,很顯然部分主管機關是「拿著令箭當雞毛」。否則此夜店的營業行為相同,為何報載三年前被斷水斷電,今日仍可繼續經營?反過來說,如沒有違規使用,安檢只是次要問題罷了,針對上述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執行問題,分別以業主、檢查人員、主管機關在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時,所遭遇的問題與困擾,歸納以下三方面加以討論。
一、【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方面:
許多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況下,破壞了建築物原有的防災設施功能,成為危險建築物,如空地或屋頂加蓋、公共道路堆積雜物、室內任意裝修、升降設備老舊、消防滅火器不知更換等等,若災害發生時將造成嚴重的後果。
二、【建築法規定】方面:
依建築法所規定各類建築物,需每年在一定時間、日期內接受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人員或機構的檢查,並完成申報手續,將建築物的健康檢查工作交由檢查人員做診斷,唯恐檢查工作因故有難以實行之虞,以業主、檢查人員、主管機關三種不同角度,分別在使用面、執行管理面,與制度與規範方面討論是否有所衝突,應找出癥結所在,研擬出適當的解決方式。
三、【主管機關執行及督導】方面:
以往是採較被動方式,礙於經費問題無法落實宣導及督導改善,造成業務推動窒礙難行,以往透過行文方式通知業主申報,缺乏整體連貫性,主要工作乃加強公共安全檢查之督導、加強施工管理,減少損鄰事件、推動建築物公共安全法令及常識之宣導教育、針對違法(規)營業場所訂定違法行為認定及配合措施,並加強取締。
檢查結果不合格項目提具改善計畫,通知業主改善,建築法第七十七條明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提改善計畫案件,應列管追蹤改善情形,逾期未改善者,應限期再行勸、輔導,屆下次申報仍未改善者,不予以收件申報,明定申報人提具改善計畫書及主管建築機關對其查核之處理方式,俾使申報人能在專業人員的協助下,順利完成各檢查項目的改善措施。現在主要問題不是B1或B3的問題,也不是泡棉問題,重要的是政府如何去落實檢查制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才是當務之急,更不是一有重大火災公安事件發生,就大刀闊斧雷厲風行稽查,人民要的是政府如何預防及保障,其出入公共場所之生命及財產安全,期盼這事件能喚醒政府大作為落實相關檢查制度,從此台灣重大公安至此為止,才是人民之福。
1.違反檢查項目內容者提出改善建議,並加強取締。
2.違規營業及使用者,宜由各事業主管機關劃分權限後依法處理。
3.違建無使照部分亦應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範圍。
4.對於未申報之建築物,應予以懲處並強制檢查(強制檢查費用,應另行訂定)以確保公共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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