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泰淵台北報導】針對媒體報導中央與地方對法規認定不同調一事,內政部營建署昨〈十五〉日表示,商業行為型態日趨多樣化,任何法規均無法詳細列舉所有行為,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與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分類名詞容有差異,但法令規定十分清楚,住宅區內可以經營飲食店、飲料店,但不得經營酒吧、酒廊、舞廳等行業,地方政府視業者經營事實予以個案認定應無疑義,並無中央與地方就法令規定執行不同調之情事。
內政部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住宅區得設置樓地板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之飲食店,且其使用限於建築物之第一層、第二層及地下一層。另外,該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住宅區禁止設置之行業包括:「舞廳(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浴室、妓女戶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這些禁止營業的項目,都是以實際經營狀況為準,而不是以業者申請登記的名義為準,因此像台中市發生火災的ALA PUB,雖然登記為「哈克飲料店」,實際上大家都知道是飲酒店(屬「無陪侍者的酒吧」),還是不得在住宅區營業。
營建署指出,有關住宅區內設置之「飲酒店業」其使用性質是否與住宅區得設置之「飲食店」相當,係屬事實認定事宜,屬地方政府之權責,並無中央與地方就法令規定執行不同調之情事。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分類之飲酒店業之營業項目及使用態樣區分,如係以飲食服務為主,並提供酒精飲料之附屬服務,其性質與飲食店類似,得於住宅區設置;如以酒精飲料服務為主,並提供簡易佐酒配料服務,其性質類似酒吧之營業場所,依規定不得於住宅區內設置。
至於地方政府依法核准於住宅區內設置之飲酒店業者,如該業者擅自變更性質,增加營業項目(例如:變成視聽歌唱場、歌廳、舞廳(場)、陪侍服務等住宅區限制之使用行為),則屬業者之違規營業行為,應由地方政府嚴加取締。
臺中市哈克飲料店(PUB)火災事故發生後,為避免類似案件發生,依據行政院公共安全聯合督導抽查實施計畫,於今(100)年3月10日至12日聯合督導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抽查轄內住宅區內疑似經營酒家、酒吧、酒廊、PUB、KTV、MTV、舞廳等場所。對於抽查不合格場所業依「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規定,責成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應於不合格場所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標誌供民眾識別,並立即公布其名稱及地點。
另外,內政部前於100年3月7日函請各地方政府加強各轄區內酒吧(B3使用組別)場所查察,並於文到1個月內將查察改善結果及處理情形彙送本部,俟各縣市全面查察結果彙送本部後,將另行於本部網站公布檢查不合格之營業場所名稱及地點,俾供民眾上網查詢。2011/03/15
消息來源:自立晚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