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有關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是否應辦理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事宜之疑義

令函文號: 內政部 100.04.25. 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073341號



日  期: 100/04/25

要  旨:有關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是否應辦理公共安

全檢查及申報事宜之疑義


出  處:內政部

本  文: 關於貴府函,為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是否應依

                     建築法第77條規定辦理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事宜乙案

一、按建築法(下稱本法)第77條第 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

        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

        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申報。 ......;另「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

       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為同法第

       96條第 1項明文在案。是關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

       物,按其實際現況用途認定如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應分別依

       本法上開條文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及辦理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

       全之檢查申報。



二、至於前揭合法建築物未取得使用執照前,其辦理公共安全檢查之

各檢查項目,應依本部發布「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

告書表」所訂之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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