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函文號: 內政部 100.04.25. 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073341號
日 期: 100/04/25
要 旨:有關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是否應辦理公共安
全檢查及申報事宜之疑義
出 處:內政部
本 文: 關於貴府函,為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是否應依
建築法第77條規定辦理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事宜乙案
一、按建築法(下稱本法)第77條第 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
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
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申報。 ......;另「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
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為同法第
96條第 1項明文在案。是關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
物,按其實際現況用途認定如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應分別依
本法上開條文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及辦理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
全之檢查申報。
二、至於前揭合法建築物未取得使用執照前,其辦理公共安全檢查之
各檢查項目,應依本部發布「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
告書表」所訂之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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