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授營中 字第 1000803454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相關法條:都市計畫法 第 34 條(99.05.19)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15 條(99.02.01)
要 旨:飲酒店業之營業性質與酒吧業類似,且其營業態樣及營業時間勢將影響
居住之安寧及公共安全,故不宜認定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之飲食店相當,而不得於住宅區設置全文內容:有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住宅區內設置「飲
酒店業」之執行疑義乙案
一、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飲食業(F501)包括:
飲料店業(F501030) 、飲酒店業(F501050) 、餐館業(F501060
)及其他餐飲業(F501990) ,其中飲酒店業除無提供陪酒員外,其
營業性質與酒吧業相當類似,不宜認定與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
第 10 款之飲食店相當,其餘應得視屬該條款規定之飲食店範疇。
二、按都市計畫法第 34 條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
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施行細
則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
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十一、舞廳(場)、酒家、酒
吧(廊)、特種咖啡茶室、浴室、妓女戶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
‧‧」,飲酒店業其營業態樣繁多,除從事經營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
外,尚有歌唱、演奏、表演、跳舞等營業行為,且其營業時間也都逾
正常晚間休息時段,勢將影響居住之安寧及公共安全,應屬施行細則
第 15 條第 1 項第 11 款後段「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故不得於
住宅區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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