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0日 星期五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前已領得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或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者,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一條附表一或第二十一條附表二各梯次換發登記證有效期限計算方式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1-05-19

內政部100.5.19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803834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前已領得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或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者,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一條附表一或第二十一條附表二各梯次換發登記證有效期限計算方式如下,自一百年四月一日生效:



一、第一梯次指本辦法修正生效日起至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換發登記證者,其有效期限至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第二梯次指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換發登記證者,其有效期限至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三、第三梯次指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換發登記證者,其有效期限至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四、第四梯次指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換發登記證者,其有效期限至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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